工商管理和旅游管理范文篇1
一、当前存在问题
(一)事权分散。旅游业综合性、关联性的产业,各旅游要素的管理事权分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文化旅游资源掌握在文化部门,寺庙、道观旅游资源掌握在宗教部门,水库湖泊河流旅游资源掌握在水务部门、森林旅游资源掌握在林业部门,餐饮服务掌握在食品药监部门,旅游纪念品掌握在商务部门等等,旅游主管部门本身却没有掌握旅游资源。
(二)权责模糊。由于事权的分散,造成了责任和权力上的模糊。一是旅游业发展必然遇到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投诉的问题,投诉该由谁受理二是游客安全问题、景区内违规建设和环境卫生、景区内旅游高峰交通疏导等问题,谁查处,谁负责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上述管理职责在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无明确可供借鉴经验,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
(三)支撑体系弱化。一是管理机构体系混乱,当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设有相应的旅游管理部门,但其名称、级别和职责各地不尽一致,基层旅游管理主管部门缺少来自上级的政策、资金、规章、行业标准支持,各自为战,人员和编制量不足,内设机构不合理等等。二是缺少法律体系支撑,对比农、林、水、交通、卫计等其他部门动辄十几部法律规章,旅游立法较少。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是迄今的第一部旅游方面专项法律,除旅游法外,缺少实施细则、规章等方面的法律支撑。三是在管理机制上,横向纵向一盘散沙。纵向上,旅游部门是属地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导能力和支持能力很弱,而旅游产业偏偏是最没有地域界限,最不能受行政区域束缚,最追求跨区域、跨界发展的产业。横向上,县际之间配合、县内涉旅部门和各景区管委会之间配合松散,各自为政,旅游主管部门难以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不能有效规范旅游市场,不能形成旅游开发、管理的合力。
二、对策研究
(一)对策思路。
经调研各景区、景区乡镇、涉旅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汇总以下思路。
1.注重综合协调,旅游业作为一个关联性极强的产业,涉及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娱乐、购物等许多企业和相对独立的行业,旅游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旅游业管理体制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必须注重综合协调力。
2.明确责权划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涉及旅游、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税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解决好这些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明确划分管理责权,不留职能空白和职责交叉重叠。
3.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旅游是市场消费行为,除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外,还应充分发挥旅游企业、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规范标准作用,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
4.完善旅游管理机构设置,结合洪雅地方实际,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综合协调、旅游执法等职能,定性为综合协调部门,应作为行政机构进入政府组成部门,其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工作重点应侧重于协调和执法,另外还应设置相应事业单位作为补充,承担服务性的辅助工作。
(二)具体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旅游业和机构编制相关政策,按上述思路,提出4种管理体制方案,并相应提出机构编制设置方案。
1.综合协调体制
(1)概述。将旅游管理分为旅游宏观管理和具体事务管理两个层次,分别由不同层级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宏观管理层次确立一个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全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核心,统管和协调涉及旅游的部门。具体事务管理层级包括景区规划、建设、旅游从业市场规范、旅游业监控统计分析等职责,继续分别由原职能部门承担,但服从于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核心统一管理。
(2)机构设置。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为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涉旅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和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组织形式等同于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编委办。其它职能部门和旅游风景(度假)区机构按各自职责和辖区,在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职能设置。
明确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具有旅游资源管理权、旅游总规审定权、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权、旅游系统人事建议权、旅游绩效考核权,通过集中事权、财权、人权三个必须权限,确立县旅发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除承担自身具有的法定职责外,还承担综合协调涉旅部门、单位的职责,负责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收集汇总、会议筹备承办、重要文件起草送审、会议决定事项的分解落实、跟踪督查、绩效评估建议等具体落实职责。
各个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建成后日常事务管理,包括景(度假)区安全、环境卫生、市场秩序、旅游动态日常监控等职责,不再承担景区规划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职责。
景区乡镇负责景区建设所需征地拆迁及景区与景区群众矛盾纠纷调出职责,不再负责景区日常事务管理。
(4)执法管理。采用综合执法形式。旅游主管部门设旅游执法大队,旅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县交通运输、海事、运管、环境卫生整治、住房建设规划等涉及常用执法部门,每部门抽调2-3名执法人员充实到旅游执法大队,受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直接管理,每景区常驻3-5名执法队员,抽调执法人员受本部门和执法队双重管理。需抽调的执法队员由旅游主管部门商各涉旅部门提出名单,报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审定,并报县委目标办、县委编委办、县财政局备案后,其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差旅费、目标下达、绩效考核奖励以执法队为主,编制工资关系和具体执法工作由部门管理,对外执法以县级部门名义作出。
2.大旅游体制。
(1)概述。进一步加大部门制整合力度,扩大旅游概念范围,组建大旅游局,形成旅游资源要素更丰富、监管范围更广泛、执法项目更具体的大旅游监管机制。
(2)职能设置。
将旅游市场的主要监管执法内容,具体包括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工商质量监管职责、三产服务业监管职责、物价监管职责整合,形成统一的大市场监管机制。
将旅游业监管职责、民族宗教监管职责、物价监管职责、文化文物监管职责、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地方文化县志发掘保护职责、城乡环境保护整治职责、会节策划筹办职责、外事旅游接待职责整合。整合后的旅游事务包括旅游资源管理保护、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旅游资金使用、旅游从业市场规范、旅游数据监控统计分析、旅游绩效考核评估等。整合后的旅游执法包括旅游资源保护执法、导游旅行社执法、环境卫生执法等。
(3)机构调整。
将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内设中层机构价格管理股整合,组建洪雅县市场经济管理局,相关下属事业单位整体划转,并按相近职责进行整合,原工商质监局派驻乡镇的工商质监所统一更名为市场经济管理所。
将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地方志办、生态办、城乡环境整治办、接待办调整为政府机构,与县文广新局整合,组建旅游文化生态和民族宗教局,涉及部门下属事业单位随同划转,并按相近职责进行整合。
将现有4个旅游风景(度假)区更名为旅游投诉服务中心、旅游开发服务中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旅游调度中心,调整为旅游文化生态和民族宗教局下属事业单位。旅游投诉服务中心在各景区设置受理点,旅游开发服务中心在各乡镇设置联系点,均不作为实体机构。
(4)执法管理。
涉及外来游客的旅游投诉由旅游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点统一受理,现场调处或转办相关部门执法。设有派出机构的县级部门,由派出机构依据具体执法法律的授权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执法或转报县级部门作出处罚。未设派出机构的常用执法事项,由县级部门在景区设置执勤点受理,转报县级部门作出处罚。
常用执法由派出机构和执勤点负责,执法权限有法律授权的在景区内即可执法,无授权的上报县级主管部门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林业、环保、规划、建设、路政、安全等不常用执法,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
(5)与景区乡镇职责划分。由县委、县政府发文明确划分景区范围类型。规划、在建景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及因征地拆迁产生的失地农民安置、再就业与周边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由景区所在乡镇牵头,景区群众工作服务中心配合调处。已建成对外开放的景区范围内,景区与景区内群众产生矛盾纠纷、游客与景区群众产生不属旅游消费的矛盾纠纷由景区群众工作服务中心牵头,所在乡镇配合调处。景区所在乡镇不再承担旅游开发、旅游管理、旅游执法工作。
3.开发区体制。
(1)概述。参照峨嵋山旅游经济开发区模式,设立副县级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全县4个旅游风景(度假)区旅游工作,统一管理4个景区所在乡镇(或县委、县政府委托开发区管理)。涉旅常用监管执法由县级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局负责。
(2)机构调整。
设立洪雅县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管委会),为县委、县政府副县级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所需行政编制从县级部门行政编制中调剂。根据实际需要设内设机构和核定领导职数。4个景区乡镇机构、编制及人员不作调整,由县委、县政府委托党工委、管委会管理,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景区乡镇党委书记。
现有4个旅游风景(度假)区管委会更名为旅游投诉服务中心、旅游开发服务中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旅游调度中心,为调整为党工委、管委会下属事业单位。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公安、林业、城市执法、规划建设等县政府组成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局,分局受县局机关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双重领导,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为主。开发区分局机构级别为副科级,核定编制2-4名,从县局机关调剂。
县旅游局从部门挂牌机构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1名管委会副主任兼任旅游局局长。
(3)职能设置。党工委、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县委、县政府委托),履行对辖区内景区、景区乡镇的部分政治职责和全面经济、社会方面职责。具体负责全县旅游业规划、旅游指标分解下达、旅游目标考核、旅游资金使用安排、旅游资源项目化、旅游对外统一招商宣传营销推介、质量标准管理等职责,负责组织县级部门开发区分局在景区内的执法并对执法成效进行考核。
(4)执法管理。景区常用执法由各开发区分局负责,以分局名义执法。不常用执法转报县级部门查处。
4.景镇一体体制。
(1)概述。将4个旅游风景(度假)区委托所乡镇进行管理,乡镇党委书记兼任景区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兼任景区(度假)管委会主任,县委、县政府对景区和乡镇实行捆绑考核,实行深度的政园合一。
(2)执法管理。采用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结合的形式。在景区乡镇延伸设有派出机构的县级部门,包括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公安局,由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直接执法。派出机构受县级部门和景区乡镇双重领导,以景区乡镇领导为主,执法工作受县级部门指导。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占乡镇指标,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差旅费、目标奖纳入景区乡镇统一管理。具体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由县级部门提出名单,商景区乡镇确定后,报县委目标办、县委编委办、县财政局备案。
在景区乡镇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部门,适用简易执法程序的执法,由县级部门委托景区乡镇执法,具体由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承担,需委托的部门由党工委提出,报县政府审定,委托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不适宜委托的执法,由县级部门查处。
三、结语
工商管理和旅游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信息技术旅游业信息化旅游电子商务
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与广泛应用对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了根本性的、普遍的影响,有人将这一历史进程比喻为发生了一场“信息技术革命”,其后果是使人类社会进入到了所谓的“信息经济”时代或“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在社会经济各个部门的应用在不同层次上促使原有的运作机制发生了改变,其最终结果是效率的提高和效果的改善。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表现出普遍性的特点,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避免参与到这一“革命”性的进程中来,旅游业也不例外。“信息是旅游业的生命线”(Sheldon1997)[i],旅游业适合应用信息技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将对旅游业的结构产生影响,一些新的部门将产生,而一些原有的部门要进行相应变化(DimitriosBuhalisetal1997),因而有必要针对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这一议题展开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这一议题进行的研究属于“应用性研究”范畴。论题的产生源于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应用使旅游业面对技术升级的问题;第二,信息是旅游业的生命线,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旅游业的普遍重视;第三,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对旅游业的现有格局产生影响,即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引起旅游业相关部门的注意。这三个前提条件在旅游业的实践中表现为旅游企业在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活动中纷纷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争取获得竞争优势,同时人们在讨论以信息中介身份出现的旅行社何去何从。可以看出,对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进行研究,起源于技术应用层面,而归结为技术应用对旅游业的影响。
信息技术对旅游业的影响包括对行业的影响和对企业的影响两个方面。对企业的影响,在运作层面上表现为企业采用基于信息技术的新生产运作方式、新管理工具和新营销工具,在管理层面上表现为组织结构的变化、管理过程的变化和经营理念的变化,在战略层面上表现为采用基于信息技术的新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一般来看,最先引进信息技术的是操作层面,操作层面的技术升级产生了新的管理问题,要求管理层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当管理层面调整到适合新技术的应用时,企业具备了制定新战略的基础。反过来,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制定战略的过程中不可能忽略掉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而为了保证技术的应用顺利实现,要相应地对组织结构等管理层面的问题进行调整。
信息技术对行业的影响一般表现为行业内企业之间网络化关系的加强,并有可能形成“竞争合作”关系。而旅游业有其特殊之处。“旅游是混合型产业(hybridindustry),包含多种服务”(HannesWerthner&StefanKlein1999),旅游业并不是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的集合,而是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产品供应商所在部门的集合,因而信息技术对于旅游业的影响还包括旅游业各部门间的合作以及旅游业的再造。
二、研究现状评价
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由来已久,例如航空公司的订票系统和饭店的预订系统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主要存在于操作层面,是一种信息处理工具。而信息技术的应用引起重视是在互联网(Internet)以及3w(WorldWildWeb),即所谓的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起来之后。自上个世纪90年代早期,3w成为了互联网上成长最快的领域。基于互联网的3w技术集合了媒体、电信和信息技术,可以传输文本数据、图表、图片和声音,增加了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互动,为有效地、实时地、适时地交换产品提供了平台。互联网与3w的广泛应用对旅游业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产生了冲击,因而引起研究人员的重视。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欧洲,以计算机键盘上的回车键ENTER命名的“旅游领域信息与通讯国际会议”于1994年首次召开,至1999年已举办了六次年会(受资料限制,2000年至今状况不详),年会的参加者主要包括旅游研究人员、旅游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研发人员,内容集中于讨论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前景及对旅游业产生的影响。在美国也有类似的会议召开,例如1995年由当时的美国国家旅游局和世界旅游组织赞助举办了“信息技术与旅游业世界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旅游业在应用新技术时将产生的变化以及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应该怎样迎合旅游业的需要等。另外,亚太旅游联合会(PATA)等组织也主办过相关主题的研讨会。从具体的内容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议题包括旅游业重组和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战略应用等,尤其针对旅游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的状况,有人专门对中小旅游企业中信息技术的战略应用进行了研究(D.Buhalis1994)。另外,以航空公司为中心、由多个部门广泛参与发展起来的计算机预订系统(CRS)和全球分销系统(GDS)受到了互联网和3w的冲击,旅游业原有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应该怎样面对新的形式也是主要的议题之一。
在我国,受到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限制,旅游业对于应用信息技术的要求更多地来自于国家提出的“信息化”目标和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压力,而“电子商务是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化发展的最高阶段”(谢晓霞2002),因此我国学者对于这一主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业信息化”和“旅游电子商务”等方面。但是,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基本概念的不明确。
第一,信息化概念不明确。信息化是我国旅游业应用信息技术的基本问题,大多数研究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罗高飞(1998)在文章中引入了信息化的定义,但是并没有明确旅游业信息化的具体含义。郑向敏(2002)给出“旅游企业信息化”的定义:“指通过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来改进传统的旅游生产、分配和消费机制,以信息化的发展来优化旅游信息资源配置,推动旅游企业经济增长”。而这一定义并非针对企业给出,更像是“旅游业信息化”的定义,存在着对企业信息化和产业信息化的误解。刘晓虹、陈耀(2002)在明确了“信息”与“旅游业”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旅游信息”的定义,继而提出“旅游业信息化管理”的概念,强调“旅游业信息化管理突出的是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运用及其产生的作用。”但是,其“旅游信息”定义的给出是对“信息”与“旅游业”两个定义的字面综合,对于信息化研究没有任何意义,而所谓“旅游业信息化管理”的概念中管理的主体与客体均不明确。
第二,旅游电子商务与旅游网站建设的混淆。这是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关于旅游电子商务的研究成果中绝大多数将旅游电子商务混同于旅游网站的建设(冯颖如2002,杨丽2001,杨振之、胡海霞、黄学军、刘禄山2002,王欣2000,等),缩小了旅游电子商务概念的内涵,将传统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问题排斥在外。
第三,旅游电子商务与旅游网络、旅游网络化经营相混淆。在一些研究成果中,谈到旅游电子商务时,自然地将旅游网站与旅游网络等同起来,同时将旅游网络与旅游企业的网络化经营相联系(冯颖如2002,杨丽2001,杨振之、胡海霞、黄学军、刘禄山2002,等)。何谓旅游网络?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从上述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一部分研究人员混淆了计算机网络和企业网络化布局的概念,将企业实体构成的网络混同于计算机虚拟的网络,其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对信息技术本身的误解所引起的概念混淆。可以认为并不存在所谓“旅游网络”的概念,而旅游电子商务与旅游企业的网络化经营也并非有相同内涵的概念。
另外,在研究中还存在着将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等同的误区。互联网的出现的确极大地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应用,但是信息技术并不局限于互联网,而且我国研究人员对互联网的认识又与基于互联网的3w技术相混淆。
总的来看,我国关于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表面现象,涉及到的更多的是必要性和意义,进行的预测多出于主观臆断,而缺少理论依据或经验证明。
三、研究范围的确定
用系统的观点分析旅游业,可以将旅游业看作由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一系列部门构成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并不是一般意义上讲的行业或产业,将这些部门联系在一起的是向旅游者提品过程中形成的价值链,多个部门的协同作用使旅游业在旅游者眼中成为了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构成旅游业即旅游价值系统的部门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因而可以将这个复杂的价值系统分解为若干小系统,即可以将各个部门分别看作独立的系统进行讨论。对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进行的研究可以在几个系统层面上展开,限于篇幅,这里将研究的范围确定为整体的旅游价值系统,而暂时不考虑信息技术在各个部门中的应用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当然,以旅游业整体作为研究的平台并不排斥讨论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旅游企业的影响。毕竟旅游业由若干企业组成,要从整体上把握旅游业中应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与产生的影响,有必要对企业的具体应用情况和前景进行探讨,只是这里的探讨是一般意义上,没有与饭店、旅行社等具体部门的特点相结合,而是为进一步的讨论形成概念框架。
四、构建研究框架
对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可以通过两条线索展开,即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企业的影响和对行业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产生于信息技术自身的特点,具有一般的意义,可以参考其他行业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成果。对行业的影响则涉及到行业结构的调整,有必要从旅游产品的特点出发展开重点讨论。而对信息技术、信息化、信息技术工具和电子商务等概念及其关系的明确是展开讨论的必要前提。
(一)基本概念界定
1、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工具
“信息技术,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控制技术三者的综合体为核心的技术群体。从更广义的角度说,信息技术是一类用来扩展人的信息器官功能的技术的总称,它包括了各种用于创建、存储、交换和使用信息的技术。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感测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以及他们的综合技术。”[ii]
“信息技术(IT)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当中,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形成了各种信息技术应用工具与方法,及信息技术应用系统(IS)”。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IT/IS主要有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应用于某一职能领域及一般事务管理的IT/IS,如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CAPP(计算机辅助工艺编制)、TPS(事务处理系统)、OAS(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其中TPS是组织的基础信息系统,向MIS、DSS、ES提供组织的基本数据。
第二类为适用于企业内部综合性经营业务管理及高层决策的IT/IS,包括DW(数据仓库)、MIS(管理信息系统)、DSS(决策支持系统)、ES(专家系统)和CI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其中DW把分布在企业网络中不同信息岛上的数据集成到一个关系型数据库中,旨在通过通畅、合理、全面的信息管理达到有效的决策支持;狭义的MIS指管理报告系统,支持企业或组织的运行、管理功能,是服务于企业或组织中、下层管理人员的信息系统;CIMS高度集成了产品设计、制造、控制(CAD/CAM/CAPP)、管理(MIS/DW)与决策(DSS/ES)。
第三类为适用于企业内外部开放性综合经营业务管理的IT/IS,包括EDI(电子数据交换)、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iii]
事实上,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提出了著名“信息技术六阶段成长过程模型”的诺兰将信息技术在组织中的应用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数据处理(DP)阶段,时间跨度为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信息技术主要在组织的操作层面和管理层面起作用,主要功能是使一些专门的工作自动化。例如,TPS支持各种指令处理,MIS提供资源配置和控制信息等。
第二个阶段是信息技术(IT)阶段,时间跨度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进入“战略管理层面”,强调知识工作者对信息技术的利用,如财务分析员、证券经纪人和生产规划者等。
第三个阶段是网络(Network)阶段,这个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特点表现为信息技术与组织人员及其工作整合为一种网络化的组织形式。[iv]
虽然各种信息技术工具形成于不同的年代,但是它们在当代于不同的层次共同发挥着作用。
2、信息化与电子商务
所谓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得以普遍应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过程。“信息化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通过普遍采用信息技术和电子信息装备建设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信息技术及产业,更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使信息产品及服务在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到占主导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证不断改善全体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和水平”[v]这个定义给出了“国家信息化”的概念,强调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普遍应用。而企业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信息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企业信息化主要体现为企业管理的信息化。
所谓“企业管理信息化是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加工和处理速度,使这些信息资源得到可靠的保存和有效的利用,及时为企业管理工作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vi]这个定义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的目的与意义进行了描述,但是没有给出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可操作性的内容。
在讨论信息化问题的过程中,研究的着眼点经常集中到电子商务的概念上来。“电子商务是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化发展的最高阶段”[vii]。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为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或结构化的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viii]这是广义电子商务(E-business)的概念,范围突破了“电子交易(E-commerce)”的局限,而扩大到企业内外部管理与营销各方面的商务活动。
3、信息技术、信息化、信息技术工具及电子商务的关系
这四个概念的关系如图1所示。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引出了信息化的概念,而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在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信息技术工具是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形式。基于信息技术的信息技术工具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可以看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电子商务概念产生的初始条件,而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具体表现。
(二)信息技术在旅游企业中的应用及产生的影响
旅游企业属于服务业范畴,与制造业企业相比较,企业规模小,结构简单,产出为无形服务。从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旅游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信息技术工具,但是制造业中经过多年磨合已经发展成熟的工具并不适合旅游企业使用,例如在生产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工具和决策支持系统与专家系统等管理层面的信息技术工具等。然而,制造业中信息技术工具的开发思想值得借鉴,即旅游企业可以从内部运作管理、各职能部门操作和市场营销等几个方面着手开发信息技术工具,并针对新技术工具的使用配套进行组织结构的变革和经营理念的创新,并最终站在战略的高度考虑信息技术的应用。总的来看,信息技术在旅游企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恰好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构成部分。
在当代社会,企业的管理理念和营销理念已经从生产导向和产品导向转变到了需求导向和顾客导向。在服务业中的管理与营销过程中尤其重视顾客价值的创造和顾客满意度的提高。开展客户关系管理是服务业参与竞争的有效手段,而客户关系管理的开展要借助于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顾客数据库及数据仓库的建设与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旅游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的重点所在。
(三)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及产生的影响
1、信息与旅游业的关系
所谓旅游业是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各个部门的集合。旅游业属于服务业范畴,旅游产品具有服务产品的一般特性,如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等特点。这些特点使有关旅游产品的信息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人称旅游产品为“信心产品”,认为旅游者在接受服务之前不可能感知到旅游产品的具体性质和质量水平,产品能否成功销售完全取决于相关信息在制定购买决策的旅游者心中建立起的信心。
旅游业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的特性,如旅游服务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在空间上存在着较远的距离,在服务种类上存在着数量上的差距。这些特点决定了旅游中间商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旅游活动的定义,旅游者要到与长住地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的目的地消费旅游产品,这样在传统的旅游购买决策制定过程中要依赖于中间商获得有关目的地旅游产品的信息。同时,旅游产品是一项混合产品,旅游者的一次旅行过程涉及到多种服务的购买,各类型的供应商规模不同、性质不同、提供的服务特性各异,庞大的信息搜寻成本迫使旅游者利用中间商进行信息搜寻以降低交易费用。
可以认为,信息在旅游产品的市场销售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信息的这种作用与旅游市场供求在空间上与种类上的差距共同决定了旅游中间商的存在。
2、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旅游业结构的影响
在信息沟通的过程中,有些沟通是经常性地、结构化地进行的,如旅游服务供应商和中间商之间的信息沟通,这种长久关系的建立导致了沟通机制的自动化。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旅游业信息沟通的自动化表现为CRS和GDS的建立。
CRS(computerreservationsystem,计算机预订系统)最早是航空公司的订票系统,由各大航空公司独自开发,后来考虑到旅行商的应用成本和航空公司自身的维护费用,各个航空公司的CRS开始合并,并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得益于民用航空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得到迅速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连锁饭店产品和旅行社产品的内容。CRS创建了一个新的旅游营销与分销系统,被誉为旅游业电子时代的始创者。
GDS(globaldistributionsystem)的出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是CRS不断进行横向一体化(与其他航空公司)和纵向一体化(与供应商)的结果。为了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开发,航空公司、饭店等旅游供应商通过开发界面将其CRS接入了GDS。GDS建立了全球的传播标准和新的旅游电子分销渠道。GDS之间继续进行一体化,导致了几家独立的GDS企业的出现。此时,GDS的性质已经从工具转变成了经济实体,以电子旅游超市或其法人团体的战略业务单元的面目出现。
可以认为信息技术的应用导致了新部门的产生,促使旅游业的结构发生了变化,GDS作为中介组织在旅游市场上的出现就是一个例证。但是,信息技术在创造新部门的同时,也对现有的部门产生了威胁。互联网和3w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对旅游中介组织来说威胁与机会并存。
互联网和3w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旅游市场上的信息沟通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产品信息可以快速地、低成本地、大量地抵达消费者处,并能够使消费者方便地与企业进行互动。旅游中间商的存在受到了威胁,CRS和GDS等原有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前途面临着挑战。信息技术的进步为取消现有旅游中介组织提供了可能性,旅游中间商等中介组织不得不进行相应的改变,在业务流程中加强对新技术的运用。
互联网对现有中介组织的威胁并不意味着旅游市场上不需要中介组织。事实上,互联网的出现增加了市场上信息的数量与复杂性。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缺少相应的规则限制,人人有权发言,人人都淹没到信息的海洋中,对于消费者来讲,面对的产品信息更加庞杂混乱,常常处于无从下手的状态。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旅游业中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模型初具,主要包括旅游网站的建设、旅游供应商自行开展“网上营销”和中介组织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等方面。其中旅游网站的出现即是增加了旅游业中介组织的成员。
3、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旅游营销系统的建设
旅游业可以被理解为旅游市场上供给方的集合,既包括旅游服务供应商,也包括旅游中间商和其他中介组织。旅游产品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产品的销售,而销售的效果取决于营销系统的效率。由于旅游市场上供求双方之间存在着空间距离,而各个旅游供应商的产品要经过与其他部门产品的组合才能出售,因此以旅游目的地为基础的旅游营销系统的建设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旅游营销系统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增加了营销系统成员的同时,也为系统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技术保障。如上所述,CRS和GDS都是旅游营销系统的组成部分,负责旅游产品的分销。互联网的出现为旅游营销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功能更加强大的工具,使旅游信息可以直达消费者处。旅游中介机构与供应商的合作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可以通过运用基于互联网的外联网得以实现。另外,互联网的效率使旅游企业开展个性化的营销和大规模定制成为可能(HannesWerthner,StefanKlein1999)。
五、结论
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对行业的影响和对企业的影响两个方面。对于企业来讲,信息技术的应用最终表现为运用信息技术工具开展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而电子商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两个方面。对于行业来讲,旅游业供求双方之间存在的空间距离和供需类别差异导致信息沟通在旅游业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对旅游业营销系统的建设产生影响,而且可能使行业结构发生变化。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由来已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于行业的运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如何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建设旅游营销系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里限于篇幅并未展开,但将作为继续研究的题目另文论述。[i]转引自DimitriosBuhalis,Strategicuseofinformationtechnologiesinthetourismindustry,TourismManagement,Vol.19,No.5,1998
[ii]引自张亚明:“信息技术与战略关系的演变”,《经济管理·新管理》,2002年第10期
[iii]参见倪义芳、何鸿生、吴晓波:“IT与企业管理范式的转变”,《经济管理·新管理》,2002年第4期
[iv]出处同2
[v]转引自:罗高飞,“信息化——我国旅游业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旅游科学》,1998年第3期
[vi]引自郑怀丽:“谈我国的企业信息化”,《现代管理科学》,2002年第9期
[vii]引自谢晓霞:“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途径”,《经济管理》,2002年第9期
[viii]出处同3
参考文献:
1.郑彬、付媛:“企业信息技术与组织结构变革”,《经济管理》,2002年第15期
2.董荣凤:“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因特网、内特网、外特网”,《南开管理评论》,1998年第1期
3.黄苹:“信息技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旅游调研》,1998年第5期
4.钱益春:“信息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5.刘晓虹、陈耀:“关于旅游业信息化管理的思考”,《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11期
6.郑向敏:“中国旅游企业信息化发展分析”,《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7.彭滋霖、曹军辉:“信息革命与旅游业的发展”,《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
8.雷卫中:“互联网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影响”,《旅游科学》,1998年第3期
9.冯颖如:“浅议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与对策”,《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0.杨丽:“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与对策研究”,《旅游学刊》,2001年第6期
11.赵黎明、王刚、王迈:“电子商务下的我国旅游市场探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2.杨振之、胡海霞、黄学军、刘禄山:“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市场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3.张俊霞:“建设高效优质网站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第9期
14.王欣:“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与路向”,《社会科学家》,2000年第3期
15.D.Buhalis,Informationandtelecommunicationstechnologiesasastrategictoolforsmallandmediumtourismenterprisesinthecontemporarybusinessenvironment,Tourism:theStateoftheArt,editedbyA.V.Seaton,JohnWiley&SonsLtd,1994
16.HannesWerthner,StefanKlein,Informationtechnologyandtourism:achallengingrelationship,SpringerWienNewYork,1999
17.PaulineJ.Sheldon,TourismInformationTechnology,CABInternational,1997
18.ChristineSmith,PaulJenner,Tourismandtheinternet,Travel&TourismAnalystNo.11998
工商管理和旅游管理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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